說明
台灣已正式進入高齡化社會。隨著家庭型態由三代同堂轉為以父母與子女為主的核心家庭,當長者需要照護時,家屬多半需尋求專業看護協助。
看護不僅是生活起居的照顧者,更是陪伴與信任的夥伴,協助服藥、就醫與日常照護皆不可或缺。
看護不僅是生活起居的照顧者,更是陪伴與信任的夥伴,協助服藥、就醫與日常照護皆不可或缺。
家庭看護申請資格
被照顧者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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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看護者至公告指定之「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評估醫院」進行專業評估,經指定醫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且醫療團隊評估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被看護者年齡 被看護者照護需求 巴氏量表分數 未滿80歲 有全日照護需要 30~35分 80歲以上 無論有無失能,免評巴氏量表 不用巴氏量表,拿身分證明即可申請。 70-79歲 癌症二期以上者 不用巴氏量表,有診斷證明書即可申請。 - 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七條及第九條附表四,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 (免開巴氏量表)
-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一分以上者。(免開巴氏量表)
- 被看護者領有直轄市或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手冊,且須符合下表中的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之一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定度」。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 平衡機能障礙
- 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
- 智能障礙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或吞嚥機能中度
- 植物人
- 失智症-輕度
- 自閉症
- 慢性精神病患者
- 染色體異常
- 先天代謝異常
(其他先天缺陷) - 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
- 多重障礙
(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申請人條件
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以下關係之一:
- 配偶
- 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等
-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叔侄等
- 一/二親等以內之姻親,如婆媳、翁婿、祖父母與孫媳婦(女婿)等
- 被看護人在台無親屬者,得以病患本人為申請人
申請家庭看護所需文件
- 病症、失能診斷證明書
-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 勞動部外籍勞工申請書(請簽名)
- 被照顧者身心障礙證明(如有)
- 巴氏量表(如有)
- 委任契約書:一式二份,請簽名請自行留底
看護的工作內容
- 身體清潔
- 日常生活照顧
- 身心靈陪伴
- 陪伴就醫
- 家庭事務協助
- 行動與活動協助
- 特殊護理健康觀察
- 餐食準備
選工方式
- 視訊選工:將依您的需要,與看護工視訊挑選
聘請家庭看護每月所需費用
- 基本薪資 $20,000元
- 健保費 $1,384元
- 就業安定費 $2,000元
- 職災險 $54元
- 意外險 $100元
- 加班費 $667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