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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護機構看護申請資格

養護機構申請看護工資格

  1.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2.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一般醫院、專科醫院。
  3.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機構

養護機構看護工核配比例

  1. 前項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2. 前項本國看護工人數之計算,應以申請招募許可當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
  3. 申聘養護機構外籍看護工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籍(看護工+護理)人數。

申請名額條件

  • 99床以下:本國看護工+本國護理人員=可聘雇移工人數
  • 100床以上:本國看護工+(本國護理人員/2)=可聘雇移工人數

舉例說明

申請養護機構看護工所需文件

文件 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護理之家、慢性醫院或設有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專科醫院
負責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統一編配通知書影本
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
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法人登記證明書(若為法人)
本國看護工名冊
台籍看護、護士(勞保卡、證照影本)
收容住民名冊(含中度殘障手冊)

養護機構看護工每月所需費用

  • 基本薪資 $29,500元
  • 健保費 $1,428元
  • 勞保費(職災) $2,375元
  • 就業安定費 $2,000元
  • 意外險 $100元
  • 加班費 依勞基法規定